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生日蛋糕(券)采购、发放实施细则(2020年9月修订版)

发布者:校工会发布时间:2020-10-29浏览次数:451

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《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》(总工办发〔2017〕32号)、《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<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>的实施细则》(苏工发〔2018〕13号)文件精神,为规范、有序开展教职工生日蛋糕(券)采购、发放工作,经研究,特制定《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生日蛋糕(券)采购、发放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。

一、发放范围:在职、在岗教职工。

二、执行标准按照当年校长办公会讨论决议执行。

三、经费拨付:根据经与人事处核实后的各分工会在职、在岗教职工人数,学校于每年三月份下拨生日蛋糕(券)经费。此项经费下达之后已完成报到手续的新入职教职工,由各分工会于年末提出申请,工会经与人事处核实后于当年年末一次性补拨生日蛋糕(劵)经费,若新入职教职工生日是在入职报到之前的,不再补拨费用。新入职教职工的生日以人事处认定的时间为准。

四、工作要求

(一)生日蛋糕(券)发放:此项工作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指导,各分工会具体组织实施,原则上生日蛋糕(券)分上半年、下半年在教职工生日前集中发放。发放生日蛋糕(券)时,领取人须在发放清单上签字,分工会主席须审核签字(要求与工会经费报销相关规定一致)并加盖公章。发放清单(详见附表)一式三份,报销时须分别向工会财务提交一份,各分工会归档一份,交校工会留存一份。

校内调动人员的生日蛋糕(券)发放由各分工会之间协商解决,原则上与节日慰问品发放要求一致。

(二)生日蛋糕(券)采购:在职、在岗教职工的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,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(券)。

各分工会采购生日蛋糕(券),须遵照现行《南京邮电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》执行,并严格按程序选择信誉优良、产品优质、售后服务有保障的供货商。

五、生日蛋糕(劵)采购费用报销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现行《南京邮电大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六、本《细则》由工会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生日蛋糕(券)采购、发放实施细则》(校工发〔20198号)同时废止